(原载于《中国经济报告》2025年19-20期合刊,作者张生玲,系欧洲杯 教授;嵇锐冰,系欧洲杯 博士研究生)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置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中,并系统部署了“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等战略任务。这一战略抉择的深层意蕴,并非单纯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型,而是通过科技创新重构生产力基础,实现国家竞争力的根本性提升。
一、数字领域突破式创新成为决定新质生产力的关键
“十四五”时期数字技术的实践积累,为这一战略转向提供了坚实支撑。首先,我国科技创新投入持续增强,2024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规模达到3.6万亿元,比“十三五”末增长近50%,研发投入强度突破2.68%,接近OECD国家平均水平。其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日益巩固,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372.7万件,占国内总量的74.4%,较“十三五”末提升6.1个百分点。此外,重大科技成果集中涌现,如第一艘国产大型邮轮“爱达·魔都号”建成运营、第一座第四代核电石岛湾基地商业运行、第一座中国空间站“天宫”全面建成,体现出我国在若干关键领域具备自主技术组织能力。特别是在数字技术领域,生成式AI、智能机器人等的突破尤为明显,2024年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占全球61.5%,位列世界第一;软件开发者数量突破940万,智能机器人产业企业数量较2020年底增长206.7%,显示出我国在局部赛道具备引领全球的潜力。
然而,成就的背后存在着诸多深层次结构性挑战。如在高端芯片、基础算法等决定未来竞争格局的关键核心领域,“卡脖子”现象依然突出。部分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制于人,基础研究薄弱以及成果转化不畅等问题交织存在。同时,技术突破与制度供给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协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在当前逆全球化不断加剧、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实现数字关键核心领域的突破式创新,已成为决定我国能否主导新质生产力生成、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二、数字技术突破式创新与新质生产力的逻辑关系辨析
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韩文龙等,2024),而数字技术的突破式创新正是这场跃升的核心驱动力。不同于传统的渐进式改进,突破式创新通过在经济体系内部触发结构性变革,推动“技术—经济范式”的更新,从而塑造出新的生产力形态。
(一)从渐进优化到范式跃迁:突破式创新的经济逻辑
传统的技术进步更多体现在效率提升与成本压缩上,属于增量式改良。在这一模式下,企业往往在既定制度与要素框架中寻求边际改进,但也因此更容易陷入路径依赖(Arthur,1989;李玉花和简泽,2021)。相比之下,突破式创新作为一种兼具颠覆性与系统重构能力的技术跃迁路径,具有突破性和重要影响力的双向特征(黄先海等,2024)。其通常脱离原有技术轨迹和范式,打破原有产业逻辑,从根本上改进组织结构,重塑要素组合方式(李琳娜等,2024)。
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经济增长的实质并非均衡状态下的线性积累,而是由创新带来的生产要素“新组合”所驱动的结构性跃迁(Schumpeter,1961)。突破式创新正是这一理论在当代技术环境下的现实体现。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信息等前沿技术的突破式发展,正逐步使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重塑生产函数的构成,从而打破了以资本与劳动为主的传统要素边界。新熊彼特主义理论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技术—经济范式”的概念,强调一组相互关联的核心技术群将在经济系统内部形成新的通用规则、激励机制与组织逻辑,并进而推动整个生产体系的范式性转变(Aghion and Howitt,1990;Perez,2002)。由此可见,数字技术的突破式创新并非外部冲击,而是经济系统的内生演化,其意义不仅在于提升效率,更在于引导生产力由“量变”积累到发生“质变”的全过程。
(二)生产要素重构视角下的作用机制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现代增长理论的视角出发,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是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与劳动者三者间的动态关系演进(高帆,2023)。数字技术的突破式创新不再是外在工具的叠加,而是通过与上述三大基本生产要素的深度耦合,重构其组合结构与功能逻辑,进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周文和许凌云,2023)。
1.劳动对象的升维:从物质资源到虚拟数据
在传统工业经济中,劳动对象主要为自然资源、原材料等物理资源,具有明确的边界与形态。而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感知技术的普及和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得社会活动被大规模地数字化,成为可处理和利用的数字劳动对象。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突破式技术,进一步将数据从静态的信息载体转化为具备生成能力的知识资本。这一过程使劳动对象实现了从传统的物质资源向虚拟数据的升维,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不同于工业范式下的操作对象与创新基础。
2.劳动资料的跃迁:从被动工具到智能代理
劳动资料,是衡量生产力水平的重要物质尺度。在工业经济阶段,劳动资料主要体现为机械化装置和流程性设备,其功能在于延伸或放大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在突破式创新的推动下,劳动资料正在经历从“被动工具”向“智能代理”的跃迁。例如,以人工智能、机器人平台等为代表的新型劳动资料,已逐步具备学习与判断能力,尤其在某些高度复杂的应用场景中,其作用也逐渐由传统的技术延伸转变为协同智能。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资料的角色开始发生变化,其不再是被动工具,而逐渐转变为能够与人类共同决策的智能伙伴,成为新质生产力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构件。
3.劳动者的进化:从操作主体到人机协作
与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的重构相伴随的,是劳动者自身角色与功能的深度转变。在突破式创新广泛渗透的背景下,传统以执行性操作为核心的人力劳动正在被大量自动化与智能化手段替代。重复性、程序化的任务正由机器高效接管,而劳动者的功能逐步向战略性和判断性方向跃迁。在这一环节中,劳动者不再是依赖机械性操作的体力劳动者,而是成为问题设定和协同指挥的智能组织者。这种新的劳动关系呈现出“人机协同”的新范式,即人类主导方向控制与价值判断,机器承担具体执行与路径优化,最终实现人类智慧与机器智能的协作最大化。基于此,在新质生产力框架下,劳动者与技术系统之间的互动,已从单向驱动演化为人机协同的共创关系。
三、“十五五”时期数字技术突破式创新的实现路径
突破式创新通过对生产要素结构的系统重构,形成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能。进入“十五五”时期,数字技术突破式创新不仅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更是构筑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基础。在全球科技范式加速演进、技术竞争愈趋激烈的背景下,我国亟须通过战略性制度设计与结构性政策引导,形成贯穿创新源头、要素供给、产业生态和制度保障的系统化突破路径,推动创新由“跟跑”迈向“领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战略任务。
(一)创新策源路径:从“技术应用”到“范式创造”的源头突围
当前我国数字技术领域的创新活动仍以场景适配和技术集成为主,原始创新能力与底层理论体系相对薄弱,难以在新一轮“技术—经济”范式重构中掌握主动。在国际范式竞争加剧的背景下,突破式创新需要由“技术应用末端”前移至“范式策源源头”,形成可持续的自主创新体系。技术策源能力的构建不只是对关键节点的卡点攻坚,更需形成从前瞻部署、系统组织到协同转化的全链条制度支撑机制。基于此,应聚焦人工智能、高端芯片、量子信息、物联网、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和元宇宙七类关键核心数字技术领域,将有限的经济社会资源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的“卡脖子”技术领域进行充分配置,建立战略技术清单与探索性资助机制等支持结构。同时,由于此类技术的研发难度高、周期长且不确定性大,政府还需要加强高校、实验室和企业间的纵向贯通与横向融合,建立跨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平台,加快科技创新体系与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此外,应试点“突破式创新平台”模式,赋予科研主体在方向选择与资源使用上的更大自主权,同时建立容错机制以增强创新包容性。
(二)要素供给路径:从“人力资本”到“人才结构”的系统优化
新质生产力的生成不仅取决于技术突破本身,更深度依赖与之匹配的人才结构。当前教育体系与技术变革之间存在错位,人才供给普遍呈现单一化倾向,难以满足复杂系统创新对跨学科整合能力和技术体系认知能力的需求。在人才支撑逻辑上,突破式创新亟须从“适应性供给”为特征的传统人力资本向“战略型人才结构”转型,构建能够支撑自主范式构建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高阶人才体系。一方面,构建以跨学科融合与问题导向为核心的教育体系,强化以人工智能、大数据、计算科学等为基础的交叉学科平台建设,培养能够驾驭并定义智能范式的新质劳动者,集中力量攻克技术难题。另一方面,优化人才环境,构建以战略科学家为核心的项目主导机制,在方向决策权和经费配置方面给予制度性支持,探索多元化激励方式。同时,推动建立国际化引才绿色通道,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方向的科研人员提供差异化引进政策,探索跨境协作等多样化人才集聚路径。
(三)生态培育路径:从“产业数字化”到“产业再创造”的深度融合
随着数字经济进入深水区,仅依靠技术对传统产业的赋能式嵌入已难以支撑产业结构跃迁与生产函数重构。当前产业生态仍存在封闭式创新、资源配置碎片化与基础制度配套不足等问题,制约了数字技术对新质生产力的系统性转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其本质在于推动技术创新、制度供给与产业组织的协同演进,将数字技术作为结构性变量嵌入生产体系重构之中。一方面,应识别和培育由数字技术直接催生的新兴产业板块,如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适应性监管规则,完善新兴产业孵化链条。另一方面,在“数字中国”框架下,构建内循环主导下的内生型开放式创新模式(陈劲等,2020),构建本土企业创新网络。同时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突破式创新提供安全的硬基础和软环境,降低创新风险,提升整体制度适应性。
(四)制度保障路径:从“政策引领”到“制度协同”的包容性重塑
当前,我国在推动数字技术创新过程中,仍面临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以及政策支持不稳定、创新主体试错成本过高等制度性约束,进而影响了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削弱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正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构建一个能激发并包容突破式创新的制度生态,核心在于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高水平结合,在形成目标导向的同时保有足够的试验空间与路径多样性。为此,应进一步构建以包容性激励和风险共担为特征的包容性制度保障体系。在政策工具上,可探索建立研发保险、容错清单等机制,为高风险创新提供制度缓冲。在组织机制上,应重视民营企业中的“独角兽”作用,发挥民营企业在突破式创新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其深入参与高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重大创新项目,构建开放竞争和多元参与的联合创新体。在政策流程上,优化行政审批与绩效评估体系,增强政策反应的灵活性与前瞻性,真正形成对突破式创新的长期性、包容性制度支撑。
